重庆东金解答:退市机制中哪些成为关键点?
证监会网站集中公布了对2017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47份答复文件,是近3年证监会公布答复内容最早的一次。答复回应了市场诸多热点,包括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互联互通、IPO(新股首发)扶贫“绿色通道”政策适用、完善退市机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适格性问题等。同时,证监会还透露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保持定力,适当加快新股发行节奏,不断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支持不同类型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壮大,对疏通实体经济发展“血脉”发挥着积极作用。下一步,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在答复关于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互联互通的提案时,证监会表示,对于提案中提出容许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内地经营港股通业务的建议,证监会将在内地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整体框架下予以积极研究和统筹考虑,有序扩大证券基金领域对外开放。同时,将完善相关机制规则,研究有序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逐步放宽投资限制,将加强内地和香港的监管合作,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
IPO扶贫“绿色通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话题。相关建议提案内容多为希望证监会延长优惠政策期限、建议降低部分贫困地区企业上市门槛等。证监会明确表示,贫困县在攻坚期内脱贫摘帽后,IPO扶贫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脱贫不脱政策。
同时,证监会强调,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主要坚持“依法合规、精准扶贫”两个原则,同等条件下在审核进度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的同时,坚持发行条件不降低、审核标准不降低、审核环节不减少、审核程序不压缩。企业应当将产业扶贫与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相结合,切实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改善当地财政收入,解决当地群众就业,长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证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是保持市场活力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证监会表示,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退市机制: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止财务造假,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避免因周期波动性因素或财务操纵造成退市上市进程反复,杜绝退市风险公司“保壳”、恶炒行为,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强化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退市标准。
重庆东金:新三板又有哪些看点?
在本次答复文件涉及新三板市场建设的建议提案较为集中。证监会表示,从市场发展情况看,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较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为市场平稳起步和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需要严格投资者准入条件。证监会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坚持培育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
此外,针对“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重庆东金提示:IPO十大举措总结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
2、首发流程: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初审会——沟通发审会会前事项——发审会——回复发审会意见——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4、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止审核情形: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等六种情形。
6、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本监管问答第三条所列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7、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8、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多个程序后恢复审查,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9、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10、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均需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